2026年7月,越南公安部签发第48/2026/TT-BCA号通知,发布国家技术法规QCVN 11:2026/BCA《使用互联网协议的监控摄像设备——网络安全基本要求》,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同步废止原信息通信部的QCVN 135:2024/BTTTT,IP摄像设备正式转由公安部直接监管。法规由公安部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防控局主持起草,以越南2025年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等为依据。
适用范围与适用主体
法规适用于在越南生产、流通的 IP 监控摄像设备,本国及外国的生产、经营(含进口)主体均须遵守。即中国制造商与出口商同样属于义务主体,无论产品以整机、半成品或组件形式进入越南市场,均需评估是否落入适用范围。
技术要求
(DPP)
法规技术内容引用 ETSI EN 303 645《物联网网络安全基线标准》及配套评估标准 ETSI TS 103 701,设置十一组强制性要求,并逐项规定测试方法:
1.唯一初始密码:设备出厂须配置唯一初始凭据,禁止通用默认密码;
2.漏洞管理:建立漏洞发现、评估与修复机制;
3.更新管理:安全更新可验证、可持续交付;
4.敏感安全参数存储:密钥、凭据等敏感参数须安全存储;
5.安全通信信道:网络通信须使用加密与认证机制;
6.接口攻击防护:对外接口须具备攻击防护能力;
7.用户数据保护:个人与用户数据须按最小化原则处理;
8.故障自恢复:异常状态下系统可自动恢复至安全状态;
9.数据删除:支持用户数据的安全删除;
10.输入验证:对外部输入进行校验,防范注入类攻击;
11.设备端数据保护:设备本地数据须具备完整性保护能力。
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方面,列入公安部管理的中、高风险类别的摄像设备须完成合规公告并加贴CR标志:中等风险设备可基于指定实验室或经认可的境外评定机构结果自我评估,高风险设备须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方式5或方式7认证。该义务自公安部发布中、高风险产品目录后方始适用,目录发布时点将实质决定执行节奏。
对出口企业的影响与建议
越南是我国安防监控产品重要出口市场,中国品牌占当地主要份额。已按ETSI EN 303 645完成设计合规的企业技术达标难度可控,重点在本地程序衔接,建议对照十一组要求开展差距评估,准备IXIT技术文档和漏洞管理制度文件,密切跟踪风险产品目录及指定评定机构名单的发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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